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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表失实致11年少交电费 法院判决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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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体会网页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2-01 14:02:11


  近日,湖南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国家电网公司因电表互感器记录失实而起诉要求用电单位补缴近11年所欠电费的供用电合同纠纷。

  国网湘阴公司与湘阴某单位处于2009年4月27日建立供用电关系,并给该单位安装了用电计量装置。2020年6月28日,国网湘阴公司工作人员对该单位用电使用的本套计量装置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单计量装置所带低压穿心与互感器仅穿一匝,执行的收费倍率为10倍(50A/5A)与应该计量倍率的30倍(150A/5A),严重不符,造成电表少计电三分之二。2020年6月29日,国网湘阴公司通过后台将倍率调整为30倍(150A/5A)。2020年7月7日,国网湘阴公司换装了新表和互感器,并封存旧表和原电流互感器,由公证人员在现场公证做证据保全。2020年9月8日,经长沙三国电力咨询有限公司电力技术鉴定,湘阴该单位自2009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28日期间少计量374037.4kwh,少计电费金额324240.86元。原告认为基于供电合同关系,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依据1996年电力工业部发布的《供电管理规则》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其有权要求被告缴纳历年实欠电费324240.86元以及由此产生的司法证据保全费、技术鉴定费。被告辩称用电装置和电费计算均由原告负责,用电单位在整一个完整的过程中没有一点不当行为,严格按照原告要求履行了相关交费义务。反之,原告随意更改交费依据,实属违约行为,要求支付前述期间的所谓欠缴电费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其提出的诉请不应支持。【裁判结果】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2009年4月27日至2020年6月28日期间少计电量的线、根据双方的陈述及电费实际缴纳情况,原、被告于2009年4月27日建立了供用电关系。原、被告虽未书面约定在被告的计量装置中安装电流互感器,但在原、被告建立供用电合同关系时,原告即在被告的计量器装置中安装了电流互感器。通过纵向对比案外人用电量、横向比较被告正确计量后的电费、第三方电力技术鉴定意见等证据,被告处的计量装置自2009年4月27日安装后至2020年6月28日一直未改动。该计量装置安装后,被告未提出异议,被告应按30倍的倍率向原告缴纳电费,而因电表失实原告只按10倍的倍率收取电费。故从2009年4月27日起,被告实际只按10倍的倍率向原告缴纳电费,被告应对其余20倍率的电费予以补交。2、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必须要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进行全方位检查时才发现被告计量装置执行的收费倍率与实际不符,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20年6月28日起才开始计算。另外,原、被告之间的供用电合同一直在履行,从未终止,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司法证据保全费、技术鉴定费,因不能归责于被告,该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国家电网湘阴公司补交电费324240.86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电费是国有资产,都是严格按国家标准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用电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本案中,由于的电表失实,导致少计电量三分之二,国家电网湘阴公司对少计电量存在过错。同时,被告在近11年的时间里,通过对比其他单位电费和其向原告所交电费的差额,理应能发现用电量差距,及时提醒原告核查。双方的疏忽大意险些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而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会查明任何一笔案涉国有资产的去向,竭力维护国家“钱袋子”的安全。就公民个人而言,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做人之根本、立业之基础。每个人都应该以诚信为准则,及时掌握用电进度,按时足额交纳电费,养成良好生活小习惯。